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小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
被执行人:包桂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姣与被执行人包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5)辰民二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终结执行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万兴龙
审 判 员 廖清华
审 判 员 余志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金浩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