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闵丽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
委托代理人:徐华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系原告丈夫)
被告:许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闵丽娟诉被告许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20年8月16日立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闵丽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和逾期未归还借款约定利息的两倍3.2万元,合计人民币8.2万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律师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17日,被告因工程建设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现金用于工程周转,并约定2013年年底一次性还清欠款及约定利息。但约定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以没结算到工程款为由拒绝还款并拖延至今。2021年3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分期偿还借款及利息协议,但被告再次失信,第一期应还款到期后仍未能按时偿还。时至今日,虽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及利息,但未有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许俭尚欠原告闵丽娟6.6万元,被告许俭于2021年8月16日支付5000元,于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5000元,余款每月30日前支付3500元直至付清;
二、如若被告许俭未按期足额支付款项,原告闵丽娟有权就尚欠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用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被告许俭负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