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线务分局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984000030504。
法定代表人:林普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延,公司职员。
被告:吴向楠,男,1987年5月13日,住河间市冠捷西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向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河间市京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元,由河北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