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满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襄垣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晋0423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满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贩卖毒品罪八年三个月,容留他人吸毒罪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已交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8年2月24日至2026年8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20)晋城监减字第619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满成在考核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到课率100%。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100%。受到监狱表扬奖励三次,积3分。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王满成的认罪悔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满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满成予以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1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丽 审 判 员 延福胜 审 判 员 范建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郝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