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聂起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无业,住上高县。 申请执行人:吴亚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务工,住上高县。 申请执行人:吴亚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无业,住上高县。 申请执行人:吴中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无业,住上高县。 申请执行人:熊禄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无业,住上高县。 被执行人:金国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务农,住上高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人民法院(2020)赣0923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金国平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金国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国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金国平的银行存款187054.15元、执行费2705.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晏胜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廖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