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秀花,女,****年**月**日出生,回族,农民,住西吉县。 被告:喜成义,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农民,住西吉县。
审理经过
原告袁秀花与被告喜成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秀花、被告喜成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袁秀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肥料、地膜等损失7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种植洋芋损失费35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常年生活在西吉县兴平乡堡湾村。2021年3月,原、被告达成合意,双方将承包的2亩本村土地互换种植。合意达成后,原告在互换的土地上施肥、铺地膜,花费共计760元。在原告准备种植时,被告反悔将互换的土地收回自行种植。后原告找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承担起花费的肥料、地膜、人工费,但被告拒绝。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向其赔偿肥料、地膜等费用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喜成义辩称,我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原告在是我的地里面。去年的时候原告将我的3.5亩左右的土地强行种植了,今年开始种植的时候原告又开始种我的地,我就不要原告种,涉案的1亩土地我种植了,还有两亩土地没有种,我将原告敷在我地里的0.8亩地的地膜撕了。原告打电话报警后,派出所出警后让原告撕掉种在我地里的地膜,如果原告不撕就让我自己撕,我就将0.8亩的地膜撕了,撕的时候原告没有种植,只是敷了地膜。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袁秀花与被告喜成义系同村村民关系。2020年,在西吉县兴平乡堡湾村村委会的主持下,将喜湾组村民的所有土地全部平整后重新划分,平整划分后未进行确权。土地重新划分后,涉案的土地2020年由原告种植。2021年开始,原告在该土地上施肥并敷设了地膜,后双方因土地种植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于2021年4月将原告敷在土地上的地膜撕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被告将原告敷的部分地膜与肥料损坏。在庭审中双方对受损价值争议较大,原告亦未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实其损失大小,考虑到被告的确有撕毁原告地膜导致原告经济受损的实际情况,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及案件诉讼成本,本院酌定其损失为200元,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喜成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袁秀花各项损失共计200元; 二、驳回原告袁秀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袁秀花负担25元,被告喜成义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戴亚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