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洪峰,男,汉族,无固定职业,****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被告王思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鹤岗市矿务局水电公司职工,住鹤岗市向阳区。

被告郑鑫,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干部,住鹤岗市工农区。

委托代理人奚福忠,系被告郑鑫爱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鹤岗市瑞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职工,住鹤岗市工农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洪峰诉被告郑鑫、王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洪峰、被告郑鑫委托代理人奚福忠、被告王思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洪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给付2018年2月1日-2018年8月1日期间本金139500元的利息8280元;2、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1日,被告王思华向原告刘洪峰借款15万元,被告郑鑫对借款提供担保,而原告实际向被告王思华出借款项为139500元,预扣利息及手续费10500元。经工农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3民初666号民事判决和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4民终791号民事判决,对原告与二被告的借款本金139500元在2018年2月1日-2018年8月1日期间的月息一分的利息8280元没有处理,保留了原告的另行主张权利,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郑鑫辩称,我已经给原告足够的钱了,我不同意继续支付利息,此案件执行已经将王思华的房子拍卖完了。

被告王思华辩称,同意郑鑫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借条一份、担保书复印件一份、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4民终79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3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被告对证据均无异议,故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2月1日,被告王思华向原告刘洪峰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率1%,还款日期为2018年8月1日,并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向阳区作为抵押担保,被告郑鑫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9年4月16日,原告刘洪峰将被告郑鑫、王思华诉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9)黑0403民初66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王思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洪峰借款本金15万元,并以借款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计算利息;二、被告郑鑫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宣判后,被告王思华提出上诉,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黑04民终79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变更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3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第一项为上诉人王思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刘洪峰借款本金139500元,并以借款本金139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支付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维持该判决主文的第二项。原告预扣利息及手续费10500元,实际向被告王思华出借款项为139500元。被告王思华对借款本金139500元作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2018年8月1日期间的利息未付。另查明,原告王思华按15万元本金为基数支付2018年8月1日-2019年2月1日期间的利息10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洪峰诉被告王思华、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两级法院处理,对双方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请求二被告连带给付2018年2月1日-2018年8月1日期间本金139500元的利息8280元的主张,事实属实,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按15万元本金为基数支付2018年8月1日-2019年2月1日期间的利息10500元,多支付利息2220元,应予扣除,故被告王思华还需支付原告利息60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思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洪峰利息6060元;

二、被告郑鑫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思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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