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学斌,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张庆台,男,****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新疆路桥北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南路1号40区1丘1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068824460L。         法定代表人:高红军,职务: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宣任,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系该公司项目副经理。         被告:伊犁安诺兴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辽宁路511号4层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0965756417。         法定代表人:张祥,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学斌诉被告张庆台、新疆路桥北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伊犁安诺兴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马学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马学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斌 审判员    夏爱霞 人民陪审员    王敦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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