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张丽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北亚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宝凤,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莲,七台河市北亚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盈盈,七台河市北亚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人员。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张丽莉不服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20)黑0903执异25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异议人所提异议,是对原生效判决不服,认为原生效判决错误,该异议不是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解决。故异议人的异议申请依法应予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栽定:驳回异议人张丽莉的申请。 复议申请人张丽莉向本院申请复议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存在程序错误,依法应当撤销(2020)黑0903执异25号执行裁定书。1、申请人在桃山区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时,为在监所服刑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通过监所转交。而不能通过邮寄送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尚在黑龙江女子监狱服刑,处于人身不自由期间,因不可能向法院提交有关证据,因此申请人在庭审过程中再三申请要求延期审理,等到申请人2019年6月8日服完刑出狱后再做审理。原审法院没有采纳申请人延期审理的申请,直接认定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并于在2019年5月24日作出判决,并通过邮寄形式,在2019年5月30日邮到申请人服刑的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女子监狱。女子监狱传达室签收日期为2019年5月30日8点。(后经再审申请人去其服刑的监狱了解,女子监狱传达室上班时间为8点30分,即签收时女子监狱传达室工作人员还没有上班,女子监狱工作人员证实该签收章为快递人员自行盖上的,但女子监狱为公权力机关,其工作人员不能给申请人出具书面的证明材料,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查取证)。6月8日,申请人刑期服完释放,期间并没有监狱相关人员将桃山区人民法院邮寄的判決书交付到申请人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申请人是服刑人员,根据法律应当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和第九十一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对申请人进行送达。并不适用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的规定进行送达。因此,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在送达方式上存在明显错误。造成申请人没有按照正常程序收到判决书,而桃山区人民法院通过邮寄回执认定法律文书已经送达,桃山区人民法院在送达方式上存在违法,该判决应当重新送达。重新确定生效日期,以维护申请人依法申请上诉的法律权益。2、不管是因为桃山区人民法院,还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女子监狱的瑕疵,因二者都是国家公权力机关。申请人没有收到法律文书客观存在,该错误不应当由申请人承担。桃山区人民法院送达方式存在瑕疵,致使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女子监狱对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邮寄法律文书以普通文件予以对待,根据法律规定服刑人员接收外界的文件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不通过监所人员是无法看到七台河市桃山区邮寄送达的法律。在客观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女子监狱也存在一定错误,申请人在其监狱服刑期间,女子监狱没有将邮寄的信函转交申请人,并且在申请人刑期服满后也没有将该信函转交申请人。致使申请人错误的以为该法律文书没有生效,错过了上诉期限。但不管是因为桃山区人民法院,还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女子监狱的瑕疵,因二者都是国家公权力机关。申请人没有收到法律文书客观存在,该错误不应当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也不应当提供再审维护自身的权益,而是应当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及时更正错误,重新对申请人予以送达。3、执行的依据应当是生效的法律文书,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确是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因此执行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执行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由此可见,执行的依据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因桃山区人民法院送达方式存在瑕疵,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女子监狱对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邮寄法律文书没有转交申请人,因此该法律文书没有生效,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据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存在限制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执行裁定书,销该执行案件。 综上所述。未经依法送达的法律文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执行的依据必须是生效的法律文书,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确是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因此执行程序违法,应当予以销执行裁定书。故申请人依法请求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依法撤销该执行案件。

被上诉人辩称

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北亚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称,案件基本事实:被答辩人张丽莉原是北亚公司员工,2016年7月份,因答辩人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摆脱公司资金困境,解决贷款难问题通过和被答辩人协商同意,答辩人将公司房屋,产藉号XXX号房屋,面积107.84M,通过买卖方式,无偿过户到被答辩人名下,并再以被答辩人名义用该房抵押贷款220万元归答辩人使用。答辩人公司出纳员石盈盈于2016年7月6日,在桃山税务局交付房屋税费35,831.00元,2017年12月19日,答辩人公司将220万元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双方为保证该房屋没有风险,被答辩人张丽莉在2016年7月6日为答辩人出具承诺书,内容是“我是公司员工张丽莉,为帮助北亚公司走出困境,解决贷款难题,我郑重向公司承诺如下:1、我同意公司将七房权证桃字第X号,房屋坐落桃北街,产藉号XXX,建设面积107.84平方米的房屋过户到我的名下,并以我的名义以该房屋抵押贷款。2、我承诺该户房屋产权不属于我,与我没有任何关系,过户到我的名下,就是帮助公司合法贷款,贷款程序完成后,公司无偿收回该房屋,我无偿交回房屋。3、我承诺,该户房屋产权永远不属于我,今后无论发生任何变故,包括意外事件,我的亲人、家人、朋友、债权人都无权主张该房屋产权。上述事实说明,双方房屋买卖是假,用其贷款是真。是答辩人偿还了全部贷款。原审法院通过邮寄送达并无不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第91条规定:“代为转交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原审法院已将判决书邮寄到监狱机关,监狱机关怎么转交那是他们的义务,与答辩人无关。原审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答辩人提出的异议请求,是对原生效判决书不服,认为程序违法。显然,这不是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如果是对原判决不服,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因此,原审法院驳回被答人异议申请,有法可依,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9年5月24日,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903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依法解除2016年7月5日,原告七台河市北亚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丽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张丽莉于判决生效后30内协助原告七台河市北亚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1,323.60元,减半取5,661.80元由被告张丽莉承担。经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张丽莉提出执行异议。2020年9月9日,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0903执异2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张丽莉的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张丽莉提出的复议请求理由归结起来就是其认为,该案在判决以后,送达时没有送达到她本人,她本人没有接到判决书,因此就没有在法定的期间内提出上诉,从而剥夺了其上诉的权利。该问题是审判期间的程序问题,如果认为原判决送达违反法定程序,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桃山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作出驳回张丽莉的异议申请是正确的,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张丽莉复议申请,维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20)黑0903执异25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可臣 审判员  纪红军 审判员  潘 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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