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卢秀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被执行人:周荣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卢秀文与被执行人周荣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2021)桂1122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荣英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卢秀文借款10000元。因周荣英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卢秀文于2021年3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工商、车管、国土、房管等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的部份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有退休工资的财产线索,本院将进行查实,若财产线索准确,本院届时再冻结并扣划,申请人再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权利与义务,并通知其本案已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