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罗江欣,男,1963年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二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四新,男,1966年出生,住第二师三十二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范建华,男,1967年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江欣因与被上诉人陈四新、范建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202民初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江欣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21年9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江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罗江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57元,减半收取478.50元,由上诉人罗江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