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玲燕,系河南省鹿邑县人,现住青海省天峻县。
被告:李淑华,黑龙江省绥化市人,现住青海省海西州天峻县。
被告:扈文明,青海省刚察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安玲燕与被告李淑华、扈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玲燕与被告李淑华、扈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事实不清,案件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