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沙市史贝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道车站中路39号美富商业中心A[幢/区]1、2号栋三、四、五层部分商铺。 法定代表人:罗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虹,湖南畅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星岑,湖南畅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颜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史贝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颜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史贝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颜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史贝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市史贝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颜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长沙市史贝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蒋成柳 人民陪审员 侯意辉 人民陪审员 潘燕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邓韩英 书 记 员 贺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