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新能深科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伊宁路新电巷晨光丽园小区。 负责人:汪洪,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芳,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告:自白德·古丽,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新能深科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与被告自白德·古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新疆新能深科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新能深科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新能深科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新能深科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洁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