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来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峰,辽宁润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伟,辽宁润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晖,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何来云与被告黄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何来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2000元及暂计利息8855元(自2018年9月27日暂算至2021年5月8日,按一年期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四倍即15.4%计算),暂合计3085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底,原告受雇于被告在沈阳市浑南国际软件园E07D座进行木工工程。工程结束后,于2018年9月27日经现场负责人肖永华签字确认工程质量合格。被告于2018年9月24日给原告出具一张欠条记载:欠何来云木工人工费22000元,并备注:等工程交工后付款,并有被告黄晖签字确认。现该工程已交工,但被告迟迟没有交付人工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劳务费,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没有还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立案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案涉合同履行地为沈阳市浑南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