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吴文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青河镇幸福路6号楼*单元*室。 解除保全申请人:赵志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查干郭勒乡科克玉依村*号。 被申请人:新疆坤元太和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青河镇团结西路51-1号。 法定代表人:霍振国,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吴文龙、赵志远与被申请人新疆坤元太和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新4325财保9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坤元太和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在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的账户存款987,585元。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止)。 吴文龙、赵志远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保全,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坤元太和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在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及其账户内存款987,58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田 星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向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