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余圆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
申请执行人:陈修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都昌县。
被执行人:谭彩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都昌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修勇与被执行人谭彩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余圆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陈修勇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户籍注销证明、陈修勇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陈修勇近亲属的遗产放弃继承声明等证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陈修勇与被执行人谭彩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赣0428民终879号终审判决,改判谭彩英赔偿陈修勇各项损失335,429.33元。同月26日,申请执行人陈修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已执行到位3,945.82元。2018年2月9日,申请执行人陈修勇因病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余圆娥,女儿陈晓霞、陈晓燕,母亲陈秋妹,父亲伍来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陈晓霞、陈晓燕、陈秋妹、伍来奇分别对(2016)赣04民终87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陈修勇相对于谭彩英的债权明确表示放弃继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陈修勇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病死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余圆娥在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对本案债权的继承的情况下,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变更余圆娥为本院(2016)赣0428执753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