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潘克重,男,汉族,1948年4月16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江里华,男,汉族,1963年4月5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邵武市。
审理经过
潘克重与江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391民初18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江里华应向权利人潘克重偿还欠款27000元,支付焦炭款800元,案件受理费310元。因义务人江里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潘克重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江里华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人民广场支行有开户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冻结,因未冻结到存款,暂无可供执行存款。 2、查明在证劵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在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被执行人查无公积金缴存信息。 五、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邵武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实地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户籍地建省××邵武市××口南街××室不在被执行人名下,被执行人常年不在家,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依法作出了(2021)豫0391司惩149号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江里华采取司法拘留15日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潘克重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0391执6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江里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潘克重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