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 除 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 申请人狄国翠,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系被申请人王志善之母。 被申请人王志善,曾用名王虎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现在唐山市第五医院强制医疗。 诉讼代理人王思秋、张文静,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狄国翠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王志善解除强制医疗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会见了被申请人王志善,于2021年8月20日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王志善的主治医师李涛的意见,征求了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诉讼代理人发表了代理意见,并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王志善精神状态和危险性进行了司法鉴定。申请人狄国翠申请本案不开庭审理,本院审查同意。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狄国翠称:2017年9月份,王志善考入河北能源学院,因××发作,闯入邮政银行扬言抢劫,致使银行人员受到惊吓,但未造成任何损失和人员伤亡,后经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经过三年多的精心医治,王志善的××得到有效控制和改善,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对王志善解除强制医疗并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原申请强制医疗机关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对王志善的司法鉴定意见无异议,是否解除对王志善的强制医疗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 诉讼代理人的主要代理意见是:王志善的病历、精神鉴定等评估结果显示其病情稳定、行为正常、危险性很低具备解除条件;从保障王志善的健康利益及家庭实际困难角度也建议解除强制医疗措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1日14时许,被申请人王志善携带事先从网上购买的匕首,来到位于唐山市路北区营业所大厅,用匕首对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欲抢劫银行钱款,但因银行工作人员及时报警而未能得逞。被申请人王志善经依法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公诉医申(2018)1号强制医疗申请书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王志善强制医疗。2019年1月15日,本院作出(2019)冀0203刑医1号强制医疗决定书,决定对王志善进行强制医疗。王志善在唐山市第五医院治疗至今。 申请人狄国翠申请对王志善进行精神司法鉴定,经依法委托,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对王志善的司法鉴定意见: (一)精神疾病诊断:精神分裂症缓解期。 (二)被鉴定人王志善目前危险性低。 上述事实,有解除强制医疗申请书、鉴定申请;谈话笔录;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志善患有精神分裂症,经过强制医疗后,经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目前为精神分裂症缓解期、危险性低,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可由其家属带回严加看管,并督促继续配合治疗。申请人狄国翠提出对王志善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志善强制医疗。 二、责令申请人狄国翠落实好监护责任,对王志善严加看管、督促服药、定期复查,并确保对王志善继续治疗。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书生 代理审判员 盛高波 人民陪审员 王青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