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世海,男,藏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共和县沙珠玉乡曲沟村村民,现住青海省共和县。         被告:赵宗梅,女,藏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共和县沙珠玉乡耐海塔村村民,住青海省共和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世海与被告赵宗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张世海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世海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世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计259元,由原告张世海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苏林 审判员    才让南见 审判员    时程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完玛吉 书记员    祁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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