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东鲁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益都东路2177号中瑞钢铁物流中心。 被申请人: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296号。 被申请人:青州市梁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经济开发区益都路北侧21389号。 被申请人:秦华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山东鲁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州市梁宏置业有限公司、秦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账户存款220万元或查封其所有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 ,查封期限自年月日-年月日。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申请续行保全,应于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不少于十五日提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文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国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