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象州县寺村燕飞农资经营部,住所地:象州县寺村镇莲花小区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2330813581W。

经营者:彭云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象州县。

被告:莫华盛,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鹿寨县。

审理经过 原告象州县寺村燕飞农资经营部与被告莫华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象州县寺村燕飞农资经营部于2021年6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象州县寺村燕飞农资经营部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而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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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象州县寺村燕飞农资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计68元,案件申请费154元,由原告象州县寺村燕飞农资经营部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覃语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应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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