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正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 申请执行人:唐国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 申请执行人:高美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 申请执行人:张中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 被执行人:余三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正斌、唐国良、高美枝、张中文与被执行人余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703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正斌、唐国良、高美枝、张中文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2021年8月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周正斌、唐国良、高美枝、张中文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余三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分别于2021年8月9日、2021年8月2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存有资金1302.34元,对该款进行扣划,并发放给申请人周正斌、唐国良、高美枝、张中文等人;于2021年8月26日向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常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工商银行常德分行查询了被执行人余三东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余三东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8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8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余三东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3日,本院应当执行的标的为债务559300元、执行费7993元,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1302.34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孙建平 审 判 员 周建军 审 判 员 郑 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 阳 书 记 员 刘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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