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任浩,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

被执行人:仵同生,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

被执行人:付秀勤,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任浩与被执行人仵同生、付秀勤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豫1324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仵同生、付秀勤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799.9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既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系统向金融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付秀勤在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雕湾支行账号:6230591863019488790001内的存款5091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拟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但因找不到人,无法实施。

三、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律师调查令适用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两年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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