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贾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东川区。 法定代理人:贾某2(系申请执行人之父),男,1978年12月28日,汉族,住昆明市东川区。 被执行人:王兴燕(系申请执行人之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居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贾某1与被执行人王兴燕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的(2020)云0113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王兴燕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原告贾某1抚养费700元至原告贾某1年满18周岁时止(限每月15日前支付)。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兴燕负担。
本院查明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邮寄送达),限定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执行中,被执行人尚欠抚养费3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未履行。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税务、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人行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终本约谈笔录等执行过程中相关材料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予以冻结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先文 审判员 艾金辉 审判员 周 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秋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