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力,男,****年**月**日出生,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被告阜新奥澎裘革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彦芳。

审理经过

原告蔡力诉被告阜新奥澎裘革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于2018年4月4日由本院审判员杨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蔡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阜新奥澎裘革制品有限公司经本庭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4月8日由于被告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从原告处借款三十万元,约定年息10%,2016年12月8日被告打欠据一张,利息为两万元。2017年12月8日一张欠据,利息三万元。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仍未还款,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举证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出示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借据2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利息5万元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8日由于被告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三十万元,约定年息10%,期限至2016年12月8日。因到期后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12月8日被告方为原告打欠据一张,欠利息为两万元。2017年12月8日打一张欠据,欠利息为三万元。所以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欠据两张,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负有过错,原告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合理,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阜新奥澎裘革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偿还所借原告蔡力本金三十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被告已为原告出具利息欠据两张计5万元)。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即3275元由被告阜新奥澎裘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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