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洪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冯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赵某,干部,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四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张某1(实习),系宁夏恩知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张某2,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某、洪某、冯某、赵某与被申请人张某2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洪某、冯某、赵某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某2在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存款140519.51元(账号:×××)予以冻结。申请人刘某、洪某、冯某、赵某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某2在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存款140519.51元(账号:×××)。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