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媛华,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蕴恬,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吴楠与被告陈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陈皓偿还原告欠款5万元及利息74.86元(从2021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月15日,以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2021年1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LPR值3.85%标准为基准,之后按此方式计算至被告支付欠款完毕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8年8月,被告陈皓向原告借款5万元用于投资成立健身公司,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款给被告。2019年12月9日,被告微信告知原告投资失败,5万元欠款被告可以慢慢还给原告。2020年1月10日,原告联系被告,建议被告分期还款,被告表示7-8月才能慢慢还,原告表示可以让被告借到2020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原告再次催款,被告推脱不还。

被告辩称

被告陈皓辩称:5万元钱是原告投资的,原告在微信多次说过钱不要的,后面确认失败后,原告就说这个钱是借款,不是投资,因为投资是有投资风险的,现在投资失败了,为什么要被告去承担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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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

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吴楠与被告陈皓是朋友关系,2018年8月22日原告向被告账户62×××07转账5万元,2018年9月7日,被告注册成立广西柳州市磐石健身有限公司。陈皓、莫毅、陈磊、赵令杰签订《广西柳州市磐石健身有限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确认四方分别各占比33.34%、23.33%、23.33%、20%。2020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微信聊天,被告载明原告所提及的5万元,被告不是不还,而是现在没有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账户62×××07转账5万元,且2020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微信聊天,被告载明原告所提及的5万元,被告不是不还,而是现在没有钱,原、被告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0000元及利息74.86元(从2021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月15日,以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2021年1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LPR值3.85%标准为基准,之后按此方式计算至被告支付欠款完毕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的5万元钱是原告投资的,原告在微信多次说过钱不要的,后面确认失败后,原告就说这个钱是借款,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楠欠款5万元利息74.86元(从2021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月15日,以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2021年1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LPR值3.85%标准为基准,之后按此方式计算至被告支付欠款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计526元,由被告陈皓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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