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天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金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夏应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重庆坤源衡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南宁市利水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105号菜塘片金博物流园1#办公楼1-1-3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谢勇,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宁市利水农资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云7101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费用2347176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8595元以及本案的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执行。
一、本院立案后执行人员于2021年2月8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105号菜塘片金博物流园1#办公楼1-1-3号办公室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冻结及划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后于2月18日因无法联系收件人被退回。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传统查控方式向银行、车辆登记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保险机构、不动产及土地登记机构、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等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本院查明
1.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有账户,但上述账户均因为余额为0等原因,无冻结价值。除上述账户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开设有账户。
2.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无证券、保险信息。2021年2月24日,本院分别向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昆明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在当地无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3月24日,本院委托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分别向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南宁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在当地无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已通过书面方式,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采取的强制措施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程序。本案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347176元。
以上事实,有调查取证材料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