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犹县。 被告:罗衍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犹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建诉被告罗衍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衍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 原告工资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零一九年农历十二月一日,被告聘请原告在赣州市寻乌县广寻云府制作地下停车场出入口雨棚,每天工资400元,原告上班22.5天,计9000元,被告出具了欠条给原告,承诺于二零二〇年农历一月二十九日前付清。到期后,被告分文未付。原告经催收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罗衍浩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在案证实,足以认定。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原告工资,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衍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罗衍浩欠原告刘建工资9000元,限被告罗衍浩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 被告罗衍浩承担,限于判决生效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魏运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曾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