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省铭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辽阳街春草路武警宿舍1栋3单元205室。 法定代表人:郑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阳,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子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铭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子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铭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子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铭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省铭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吉林省铭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金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