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金坤,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为保靖县。
被告:宋韬,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为保靖县。
审理经过
原告曹金坤与被告宋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曹金坤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韬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金坤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宋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金坤撤回对被告宋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依法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曹金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