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某,山西省汾阳市西河乡西河社区居民。
被执行人王某。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一案,依据本院(2014)汾民初第45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6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7000元,剩余款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汾民初第45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