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广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良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系孙广忠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良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系孙广忠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敖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小芳,江苏常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广忠因与被上诉人王敖大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2民初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本案中,鉴定材料未经当事人质证,鉴定机构的选择亦不符合法律规定,鉴定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2民初2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孙广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2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