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詹申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胡善孝、凌心怡,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廖泽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厦门市千百发贸易有限公司[原柏融(厦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19号1102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068529467X5。 法定代表人:陈瑞明,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詹申贵不服芗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602执恢287号之一执行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詹申贵向本院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詹申贵提出撤回复议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复议申请人詹申贵撤回复议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亚能 审 判 员 胡朝群 审 判 员 江杨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绚丽 书 记 员 郑燕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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