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垂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蒙自市。
被告:李明,男,****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开远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赵垂虎与被告李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赵垂虎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垂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垂虎撤回对被告李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垂虎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