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娄韶山。
审理经过原告张雷与被告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张雷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雷撤回对被告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雷负担,已交纳。审判人员审 判 员 张颖超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 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