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以火木呷,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昭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中华,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德昌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以火木呷因与被上诉人孙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2020)川343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火木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经本院电话联系其手机处于空号状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以火木呷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以火木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