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春梅,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县人,住秀山县。
被执行人:施泽生,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花垣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春梅与被执行人施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的(2021)湘3124民初11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3日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花垣县人民法院(2021)湘3124执68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