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棚场街居委会解放路98号。
负责人:柳武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启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系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钟高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与被告钟高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