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何维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李路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联系电话*。
被执行人连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联系。
审理经过
申请人何维仙与被执行人李路加、连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冀0982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5225万元,缴纳执行费278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1年3月3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或查控到银行存款1754.55元,已经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2021年5月3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答辩情况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五、2021年7月28日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李路加、连凯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短信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作出的(2020)冀0982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