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行。
负责人:张某1,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住所地永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某,住所地运城市。
被告:张某2,住所地永济市。
被告:朱某,住所地永济市。
审理经过 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行与被告张某2、朱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行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1元,诉讼保全费1045元,共计2225.1元,由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