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友好广场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玉光街61号。
负责人:王龚,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闫巍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友好广场支行与闫巍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2民初48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663611.34元、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其他费用。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对被执行人闫巍巍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闫巍巍名下的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闫巍巍名下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以上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因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