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南县藏家甘露酒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贵南县森多镇加尚村。 法定代表人:杨秀加。 被告:斗本才让,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同德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贵南县藏家甘露酒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斗本才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贵南县藏家甘露酒业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贵南县藏家甘露酒业工贸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贵南县藏家甘露酒业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贵南县藏家甘露酒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迎 春 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仁青当周 书 记 员 朋毛旦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