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三东大道14号花城街综合大楼307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志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秋旭,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伟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国廷、杨凯,均系广东尚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毕伟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4民初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