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伟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

被申请人:巴图基,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新疆中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博乐市分公司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

被申请人:新疆中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博乐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南城区隆泉大厦写字楼17层1709室。

法定代表人:巴图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中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人民街北广汇路东广电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黄刚,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伟国与被申请人巴图基、新疆中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博乐市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伟国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巴图基、新疆中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博乐市分公司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微信账号及支付宝账号内存款138,490元或同等价值不动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被申请人巴图基、新疆中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博乐市分公司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微信账号及支付宝账号内存款138,49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巴图基名下位于博乐市青得里大街xx号x幢x室,博乐房权证博字第XXXX号。

案件受理费1,212元,由申请人李伟国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美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聂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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