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春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被申请人:邹雪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春华与被申请人邹雪银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据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赣0481民初957号民事裁定书,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邹雪银在瑞昌市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价值24万元的股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邹雪银在瑞昌市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万元的股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