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春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被申请人:邹雪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春华与被申请人邹雪银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据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赣0481民初957号民事裁定书,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邹雪银在瑞昌市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价值24万元的股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邹雪银在瑞昌市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万元的股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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