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邹建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祁东县人,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黄土铺镇高椅村二组,现住衡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湖南雁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唐红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小学文化,公司职工,住衡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邹建云与被告唐红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邹建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被告唐红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邹建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重组家庭,原告此前系丧偶且育有一女,被告系离异且女孩归其抚养。由于双方同属单身的特殊情况,认识一段时间后便于2011年10月18日在衡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居住在原告婚前购买的、坐落于衡阳市雁峰区巷荫岭75号14栋301室。结婚后前三年,双方感情尚好,由于原告没有固定工作,被告会将在海大集团上班的工资拿回贴补家用,在此期间,购买了一台二手车和一台中华牌新车(湘D7180)。到婚后第四年,被告经常彻夜在外打牌赌博,从此不再将工资拿回家里,由于被告的恶习致使双方之间出现了严重的矛盾,且原告迫于生计在外打工,两人聚少离多,加深了原、被告之间感情的裂痕。基于以上原因,原告迫于无奈,为了摆脱名存实亡的婚姻,为维护原告自身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唐红军口头辩称:同意离婚,愿意将坐落于衡阳市雁峰区xxxxxxx的房屋及房内的设备设施给原告,各自债务各自承担。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唐红军同意与原告邹建云离婚;

二、原告邹建云购买的坐落于衡阳市雁峰区巷荫岭xxxxx(房产证号:衡房权证雁峰区字第xxxxxxxx号)及房内的设备设施归原告邹建云所有,原告邹建云自愿退还被告唐红军购房款10000元。被告唐红军表示同意;

三、被告唐红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湘xxxxx中华牌小型轿车及名下海大集团所有的股票均归被告唐红军所有。原告邹建云表示同意。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1420元,原告邹建云自愿负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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