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莹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五八到家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滨海高新区,经营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姚劲波,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莹芝因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5)闸民四(民)初字第8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协议的实际签署地及实际履行地均为上海市闸北区,本案管辖协议约定明显是被上诉人利用其优势地位,违背上诉人真实意思作出的无效约定,故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由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的,不再适用合同诉讼特殊地域管辖和一般地域管辖。根据相关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根据相关规定,只有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才能主张管辖协议无效。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协议中约定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为约定的合同签订地,故本案协议管辖约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移送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郑秀丽 审判员 马昌骏 审判员 陈 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戚佳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