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巧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县。 被告:明晓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3月3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巧梅诉被告明晓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巧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巧梅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樊高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洒洒